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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卵的法律法规,基因编辑婴儿,法律纠纷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2-04-29 17:17

试管婴儿违法法律法规吗,律师提醒代孕父母了解相关法律

近年来不少华人父母开始选择代孕的方式孕育下一代,在美国有不少相关的法律需要“代孕族”提前了解注意事项,以做好相应的准备,切莫等到困难或纠纷发生后,弄得自己手忙脚乱也无法弥补损失。洛杉矶华人律师郑博仁14广大华人“代孕族”做出如下分析。

郑律师表示,对很多无法生育的夫妻来说,很多人会求助代孕母亲,即寻找另一名妇女帮助生育孩子。与许多国家不同,美国联邦法中并没有关于代孕或人工授精在内的辅助生育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尽管有少数州已经颁布了“统一亲子关系法(TheUniformParentageAct)”,但各州法律仍然差异很大,代孕母亲及代理协议的问题很复杂,包括尝试次数、避免吸烟,以及医学检测先决条件等,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很多。

代孕协议的类型

郑博仁律师提醒美国华人在签署“代孕协议”前要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侨报记者高睿摄

在最常见的代孕协议中,丈夫有生育能力,而妻子无法怀孕,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二人会与一位具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签订私人协议,这位“代孕母亲”在协议中同意接受丈夫的精子,完成人工授育,代孕母亲也可以使用妻子的卵子胚胎受孕。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代孕母亲会根据协议内容,从怀孕到分娩,不承担生母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生产后会将孩子交给签订协议的夫妇。

代孕、人工授精和生育

在人工授精协议中,丈夫作为代孕精子捐赠者,可通过法院确认丈夫是孩子的生父。孩子出生后代孕母亲签署同意书,终止其生母的权利,让丈夫单独领养孩子,或允许妻子领养。在涉及子宫外卵子受精和胚胎移植子宫的情况下,可通过法院确认这对夫妇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因而不需办理领养程序。

代孕母亲和亲子关系法

美国约一半的州法规定代孕协议非法,因此订立代孕协议可能会被刑事指控。部分州规定此类协议无效,而其他州要么有法律管理代孕协议(比如佛罗里达州),要么在法庭上确认亲子关系,以规定委托父母和代孕母亲的权利。

有些州颁布“统一亲子关系法”(UPA),该法为代孕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父母双方的利益。实行统一亲子关系法的州目前有加州、华盛顿州和佛蒙特州等。该法案规定了代孕协议的基本要求,并解决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协议终止程序和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等。

代孕母亲虽然没有生母的责任和义务,但还是要根据代孕协议,在怀孕期间补充足够的营养,确保自己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

代孕关系的法律问题

女性担任代孕母亲很少会出现法律上的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女性若以代孕身份获得经济。郑律师表示,虽然很少出现关于代孕监护权的法律问题,但在缺乏联邦法(或州法)的情况下,。

例如:1、成本和保险范围,由谁支付各种费用,是否需要医疗保险来支付和代孕相关的费用?2、如果保险确实涵盖了代孕,那么保险范围多大?保险公司通常对代孕这类的特定的服务进行特殊处理;3、签订代孕协议或支付代孕母亲报酬违法吗?如果是的话,代孕协议可能无效,进而导致协议条款甚至监护权方面的纠纷;4、可能的压力,代孕母亲获得报酬后有没有受到委托方的压力,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保护?

代孕生子法律咨询

郑律师指出,代孕法律并不总是很清楚,而是一直在不断变化,作。他建议代孕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请他们帮忙起草有效的代孕协议,解决委托代孕父母和代孕母亲之间可能面临的各种问题,只有双方都得到了法律保障,才能确保代孕合作顺利完成,而不产生任何不快或遇到任何麻烦。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总统特朗普不久前要修改“出生公民”的法律,目的是关闭非法移民利用生育方式移民美国的大门。虽然他的这个想法遭到了国会很多议员的反对,但客观上总统的这一动议至少给“代孕族”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在作出代孕决定前,观看一下美国移民政策的风向标,以免花了很多钱,最后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

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基因编辑婴儿,法律纠纷知多少

2018年11月26,一条科技新闻的发布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生物学家贺建奎在接受,他的实验室利用一种基因编辑技术,在至少七对夫妇的受精卵上修改了一个名为CCR5的基因,并且其中一对夫妇的双胞胎女儿已经在本月出生了。贺建奎的这一单方宣称尚未得到他方的证实,但如果该新闻属实,那么世界上首例被人为修改基因具有对艾滋病天然免疫力的人类个体诞生这一消息,必将会成为被载入史册的里程碑式事件。那么什么是基因编辑婴儿?为什么此事会引发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呢?

基因编辑是指能够让人类对目标基因进行“修改、编辑”,以实现对受精卵或早期胚胎基因特定DNA片段的敲除、加入等的科技手段。基因编辑婴儿即指通过这一技术对目标基因进行“修改、编辑”后诞下的婴儿。基因编辑技术之前就有科学研究者做过,但即便要使用人类胚胎进行研究,也一般限于发育极早期的胚胎。让经过人为修改基因的胚胎发育完全直至出生,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属首例。

根据贺建奎的介绍,其进行的基因编辑手术比常规试管婴儿多一个步骤,,把Cas9蛋白和特定的引导序列,用5微米、约头发二十分之一细的针注射到还处于单细胞的受精卵内,该步骤能够准确定位并修改CCR5基因。众所周知,艾滋病的发病原因是由于人类被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通过利用CCR5基因生产的天然分子路标,入侵并杀死人体中的免疫细胞,使患者丧失免疫机能,并引发最终可能致命的严重感染。于是在国外的一些案例中,确有通过人为破坏艾滋病患者体内CCR5基因治愈或缓解病情的先例。

但是科技是把双刃剑,为了避免科技对正常社会秩序以及伦理道德的负面影响,一直以来科学研究都要遵循公认的基本伦理原则,包括尊重原则、无害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增进公共福利优先原则。据相关科学研究表明,CCR5的突变与多种疾病,如精神分裂、糖尿病甚至多种癌症都可能存在关联性。但专家普遍认为,在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已经相当成熟的当下,采用风险更大的基因编辑技术,很难被认为符合科研的基本伦理原则,且由于基因编辑是对人类遗传密码的修改,所以基因编辑婴儿对于人类的繁衍等伦理问题带来的后果也是无法预测的。

因此,基因编辑婴儿出生的违规操作和对伦理的巨大冲击,可能是此事件被热议以及遭到学界一致谴责的主要原因。在媒体聚焦于,也不应当忽视了整个事件中的几个重要人物——刚刚出生的双胞胎孩子及其父母,他们作为事件的当事人,是否能够预测到可能引发的舆论压力?后续又可能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

孩子父母是否全面知情,或引发后续医疗纠纷

根据美联社的报道,双胞胎的母亲不是艾滋病患者,父亲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二人选择了采用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子女。根据上述新闻,姑且可以推断孩子的父母系为了避免孩子自父亲一方感染艾滋病毒,故接受了基因编辑技术对受精卵的改造,亦即是孩子父母对于基因编辑一事是知情的,但是其对基因编辑技术究竟了解到何种程度,这种知情的程度会对其权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已有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列为单独的三级案由。

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基因编辑技术虽然在学界已不算新鲜的事物,但是对于普通人而言,对此却可能知之甚少。而实施此种手术,医务人员应当在进行手术前向受精卵的提供双方即孩子的父母充分说明该手术存在的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因此,如果之后孩子或其父母因手术受到损害,唯有在孩子的父母全面了解基因编辑技术的内容、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信息,仍坚持选择采用基因编辑技术并出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方能免责,否则仍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衡平

从目前新闻报道的内容,可以发现双胞胎孩子的姓名均是采用化名,对于、医院以及父母等具体私人信息均未予以披露。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未经孩子及其父母同意,医疗机构是不得泄露其个人身份信息的,这对于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是有利的。

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也是相对的,即权利的行使是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那么随着两个孩子的长大,势必有些问题会浮出水面。,特别是有些职业对身体素质有较高的要求,用人单位自己真实的身体状况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但对于哪些事项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需要结合职业、工种、工作内容和基因编辑后身体的健康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此外,如两个孩子主动告知用人单位实情后或其未主动告知却被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决定不录用或开除,那么就有可能会引发就业歧视问题。

,两个孩子长大成人后还将面临恋爱和结婚的问题,其是否应当主动告知配偶这一情况呢。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此,配偶同样依法享有知情权。由于经过编辑修改后的基因将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基因,因此该事项显然是未来配偶知情的重要内容,应当主动向对方披露。而如两个孩子的配偶得知实情后,出于对未来后代健康等考虑不能理解和接受,对二人的婚恋产生影响,这种损失将如何估量?责任和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都可能将面临纠纷。

结语

无论合法合规与否,基因编辑婴儿的出生都是无法抹杀的事实。但是孩子的出生,并不仅仅是基因编辑技术的一个成果,它将成为涉及科学、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的争端。希腊神话中的潘多拉打开魔盒,放出了各种灾难,唯独将希望留下。如今科学界的潘多拉魔盒被人打开,其后果尚不可知,但我们希望有关部门通过对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对伦理的加强管控,使事件能够得到圆满解决。最后,也祝愿两个孩子可以和父母正常生活、健康成长。

朝阳法院裴小星

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基因编辑婴儿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听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业内专家怎么说……

李文静崔磊磊

11月26,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

消息一出,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多方媒体记者于26人,无法接通;通过此次伦理审批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回应称“这件事不属实,我们没有接受过相关信息,正在调查”;问询生物医药圈多位人士,其基本观点一致:均持质疑和反对态度。

,26,122位学者通过知识分子官方微博发布“科学家联合声明”,声称:“对于在现阶段不经严格伦理和安全性审查,贸然尝试做可遗传的人体胚胎基因编辑的任何尝试,我们作为生物医学科研工作者,坚决反对!!!强烈谴责!!!

六个叹号的背后,到底有何法律问题,。

疯狂的冒险行为

“基因人满地跑的世界,你害怕吗?”

11月26,,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

新闻稿称:“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这是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也意味着中国在基因编辑技术用于疾病预防领域实现历史性突破。”

据贺建奎介绍,基因编辑手术比起常规试管婴儿多一个步骤,,把Cas9蛋白和特定的引导序列,用5微米、约头发二十分之一细的针注射到还处于单细胞的受精卵里。他的团队采用“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这种技术能够精确定位并修改基因,也被称为“基因手术刀”。

贺建奎称将在明天举行的基因编辑峰会现场展示他领导的项目组在小鼠、猴和人类胚胎方面的实验数据。

消息一出,无悬念刷屏朋友圈,上榜微博热搜等,瞬间成为舆论焦点。

,作为在从事医生科研培训的自媒体平台“解螺旋”的医学博士后老谈则在接,这是违法违规行为,对这种践踏科研伦理的行为非常愤慨。他向记者介绍说,此次的基因编辑的相关研究和实验违反了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

“生命医学研究该有的底线是: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在过去的多项研究中,都有证据表明,CCR5的突变与多种疾病,比如精多发性硬化、神分裂、糖尿病甚至多种癌症,可能存在相关性。而在这项研究中,作者并不能证明修改CCR5对于婴儿没有上述影响;也不能证明修改后,可能免疫HIV的益处能大于对婴儿其他系统的影响,而且,目前艾滋病有着很成熟的母婴阻断疗法,根本不用冒大风险进行基因编辑。”

而在,贺建奎本人也发布了一个视频回应质疑,他说:“基因编辑只是想帮助致命遗传病家庭,这些父母眼睁睁地看着孩子饱受遗传疾病的痛苦。”,“我拒绝基因增强、性别选择或者改变皮肤眼睛的颜色,因为这些不能算是对孩子真正的爱”。

他所描述的其他基因修改可能也正是被业内人士批评得最凶的一点——他显然明白动人类基因这件事需要多谨慎,而且还说出了只想治病、不想变成人类定制。但他这种“先斩后奏”,“能力(抗病性)”的做法就是在打开“潘多拉”的魔盒。

接受采访的数位行业内人士普遍都认为,基因技术的确已经比较先进,但人类接受基因技术、合理运用基因技术必然需要一个合适的过程。而此次的事件,无疑已经对普通民众的观念,还有相关机构的审核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这必将对基因技术的进一步应用和普及产生一定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在接:“目前我们只是看到了一些报道,并不知道基因编辑技术是否真的经过了科学验证。而且这个所谓的科学研究者和医疗机构并不是通过严谨的科学论证之后从相关科学研究平台去发布项目信息,而是通过媒体的披露让公众了解,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更多是为了炒作,但是这种短视的行为侵害了全人类的利益。众所周知,任何严肃的科学研究行为都彰显了人类对于文明和进步的追求,都是以关怀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使命的,但在生育中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并非如此,它不仅不是严肃的科研行为,就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而言,还可能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解志勇向记者直言,这种试验是一种疯狂的冒险行为,从伦理的角度、进化的角度、从人类自身繁衍的角度来看,“将来会造成什么后果都很难说,我认为这种行为对我们中国的卫生行政管理和医学伦理的严肃性都构成了非常严峻的挑战,应该受到严厉的惩治和制裁”。

此外,解志勇向记者透露说,全球基因编辑峰会曾达成共识,相关基础研究和在体细胞层面上的临床应用,需考虑技术、社会以及伦理问题,本项研究属于限制级研究。应全面加强基因编辑的伦理规范,“所谓的科研人员可能会辩解说这种编辑基因的试验对于增强未来人类抵御疾病的能力、对孩子本身有帮助,但是这些行为可能使整个人类受到威胁,相关辩解不堪一击,无法与国家安全、人类安全相提并论”。

不应该被审批的实验

作为这一事件的相关方,也。

南方科技大学发布《关于贺建奎副教授对人体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研究的情况声明》称,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此项研究工作为贺建奎副教授在校外开展,未向学校和所在生物系报告,学校和生物系对此不知情。对于贺建奎副教授将基因编辑技术用于人体胚胎研究,生物系学术委员会认为其严重违背了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南方科技大学将立即聘请权威专家成立独立委员会,进行深入调查,待调查之后公布相关信息。

“技术不仅涉及伦理的问题,也是违反法律的现行规定的。”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在接,2018年9月发布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凡是涉及到重大伦理问题的,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医疗技术,必须要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或批准,“看,并没有收到该项目的伦理审查报备,所以这种技术和行为也是违法的”。

目前事件出现了另一种说法。

先是被认为参与了本次基因编辑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出面回应称不知此事,将对此进行调查,深圳和美总经理程珍,“这个实验不是在和美妇儿科医院做的,孩子也不是在和美妇儿科医院出生的。”

深圳和美被牵涉其中是因为目前流出的一份《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书》,申请书上显示,CCRS基因编2017年3月-2019年3月,上面有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签名。

此外从中国临床试案文件,其试验项目名为“HIV免疫基因CCR5胚胎基因编辑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伦理委员会一栏中,批准本研究的伦理委员会,是“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伦理委员会”。

但另据新京报报道,家委员会相,正在开会讨论此事,此前并未收到项目的伦理审查报备。

据媒体报道,有多方质疑认为,该伦理申请书签名可能系伪造。

解志勇在接,从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该项目确实通过了某个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但是我觉得这个伦理委员会审查结果是不严谨的,很不负责任也有违法之嫌,因此该项目并不是通过了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审查。我觉得更权威、更高层级的医学伦理机构应该对这个行为进行谴责,主管的行政部门对于这种可能涉嫌违法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的谴责和制止”。

即使如此,王岳也给出了伦理委员会已是形同虚设的表态。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技术充满了伦理风险,根本就不可能通过正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完全同意。我认为目前这个状态,如果不是相关人员炒作的话,那么就是个别医疗机构和所谓的科研人员为了搏出位搏出名的一种疯狂的冒险行为。可能需要整个的中国医学科学界为他背书,甚至是全人类承担这种风险和代价,这种行为应该予以强烈谴责。科学界应该对通过项目审查的伦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马上着手进行调查。”解志勇说。

在王岳看来,此类“基因编辑技术”无法找到其存在的伦理性、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且从此类技术有没有必要、有没有效果以及未来的风险如何这三个专业的角度来看,也不应该通过伦理审查。

“其实现在我们有非常成熟的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方式,而且有效率可以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相反这种基因编码的技术并不能达到有效的阻断艾滋病的感染,因为艾滋病病毒是变异的,一旦变异的话,阻断基因片段的方法就不一定意味着不会感染。”王岳说。

涉嫌违反多项法律规定

据王岳介绍,其实有学者很早就提到关于涉及遗传信息的违法行为应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的立法。国家应当对此类事件迅速立法,严格监管”。

这并非意味着无法可依。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郑雪倩向记者介绍说,基因编辑婴儿实验首先违反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

“按照这个伦理指导原则的话,是不能够把改变了基因的这种胚胎细胞存活超过14天,胚胎细胞植入人的生殖系统。”郑雪倩说,第二,这一实验违反了我国卫生部在2001年8月1号起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按照这个管理办法,你要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要经过申请批准,而这个申请要经过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批准,才能具有做生殖技术的资质”。

,郑雪倩提到,在2003年卫生部下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

“像这次报道中,你是要经过医疗机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这样才能够移植到母亲的子宫里,它才能够成活。那么所以像这种技术必须实施的话,也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而且国家在这个规定写得非常清楚,是不允许在胚胎中间进行任何的基因操作的。”郑雪倩介绍说,我国在2016年10月1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审查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一定要考虑受试者可能遭受的风险程度与研究预期的受益相比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所以从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试验已经把它从实验室的研究变成了临床的人类生殖技术,然后在通过人类的生殖技术让这对孩子出生,而且他是把两个细胞的基因经过了修改。那么他这些个行为是明显地违反了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郑雪倩向记者强调说,国家是鼓励大家来进行科学研究的,但是这个科学研究一定要依法来进行,“不管什么样的研究他都得经过审批,比如药物研究和医疗器械都要经过相关审批,同样,你对人类的生物医学方面的研究更要经过审批。而且国家现在对人胚胎干细胞的这种研究也不是说禁止,但是你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就会破坏人类的发展秩序”。

“我个人认为,像科技部、国家卫健委等国家相关机构,应当根据《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的规定尽快发布声明,向全球表态,彰显我们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解志勇说。

针对此事,:11月26,有媒体就“免疫艾滋病基因编辑婴儿”进行报道。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原则,依法依规处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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